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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大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购房需求

发稿时间:2024-07-19 14:18:00 作者:陈飞燕 来源: 中国建设新闻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对缴存人租房、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着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让更多职工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通知》,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和频次。各地应根据当地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和租赁住房面积,进一步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缴存人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同时,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租房提取申请人可选择自主提取或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将提取金额划入个人银行账户。

  《通知》提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房价格、人均住房面积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星级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的缴存人,贷款实际额度可适当上浮。

  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自申请贷款时往前追溯一年内其租赁住房、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纳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当地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均缴存额不得超过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

  此外,《通知》明确,支持住房贷款按月对冲。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配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按月对冲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责任编辑:张建伟